行政相对人名称 | 榆树市明洋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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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号 | 220182NA000458X | |
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
黑名单类型 | |||
违法失信行为 | 处罚结果 | ||
认定部门 | |||
认定日期 | 有效期 | ||
认定依据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榆树市明洋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2018年1月11日利息555998.35院。二、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明阳、朱艳鸿对本判决第一项向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7820.00元,由榆树市明洋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明阳、朱艳鸿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