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号 | 220182020000707 | |
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
黑名单类型 | |||
违法失信行为 | 处罚结果 | ||
认定部门 | |||
认定日期 | 有效期 | ||
认定依据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贾韬各项经济损失共75231.18元人民币,被告曹利国、榆树市宏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梨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贾韬各项经济损失共574197.96元人民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